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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租赁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法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籍贯   国籍   地址   电话   职业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下称乙方):法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籍贯   国籍   地址   电话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为调剂深圳经济特区房产使用的余缺,甲方愿意将在深圳经济特区的房产出租,乙方自愿承组,双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有关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房产建筑面积计  平方  尺,租给乙方作  
使用,租期为  年,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需缴纳每月租金  币  万  千  百  拾  元整,甲方应给回收据。每月租金在当月头五天内交清,交租方式以  支付,交租地点双方同意在  。

  三、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即时向甲方交租房履约金  币  万  千  百
  拾  元整,甲方应发收据。合同终止乙方已交清租金及其他费用迁出时,甲方应将履约金退回给乙方。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金中扣除。

  四、乙方依约交租,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可到深圳市公证处申请证明,则乙方不负迟延责任。

  五、出租房产的维修、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用由甲方负责;每月管理费、水电等杂费由乙方支付

  六、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确需收回自用,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并退回履约金另补偿乙方迁让的损失,补偿额为两个月的租金;如乙方确有事因需退房,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在通知期间租金照交,甲方不退回履约金。

  七、租赁期间,乙方如对房屋和设施故意或过失造成毁损,应负责修缮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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