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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转让合同


  卖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方: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国籍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合同,条款如下:

  一、卖方有房产  个单元座落在深圳市  第  座  楼  单元。合计面积  平方米。现自愿将该房产卖给买方。售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原楼价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二、买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房产权证书及有关资料后同意交付上述房产价款,买卖双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双方在本合同上签署时,买方当即将房产全部的价款交给卖方,卖方在收到该房产价款后,即将上述房产证书及有关资料交给买方。

  四、双方买卖成交后,即携带房产权征书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房产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五、卖方所卖房产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续不清时,概由卖方负责,与买方无关。

  六、买方在交付房产价款后,而卖方不能交房时,则卖方应即退回房产价款,并负责赔偿买方损失。

  七、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构仲裁或深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用钢笔填写与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  页,为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深圳市公证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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