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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路(村)    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深圳市    区   住宅   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M2,(  房  厅__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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