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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楼宇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楼宇有关连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楼宇只作  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楼宇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楼宇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楼宇,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违反市府有关规定,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应提请深圳市仲裁机关仲裁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裁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出售方:    购买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

  附表一      建筑期购楼分期付款

  一、第一次付款自签约日起  日内付全部价款的  %;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小写:  万元)

  二、第二次付款自签约日起  日内付全部价款的  %;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小写:  万元)

  三、其余部分在移交房屋前一天付清  %;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小写:  万元)

  附表二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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