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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预售合同书


  出售方:(甲方)
  地址:    电话:
  购买方:(乙方)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制定。

  第一条 甲方经市府国土局批准,取得位于深圳市    用地面积  ㎡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    使用年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定名为    ,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  幢  号(第  层)。建筑面积  ㎡,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  ㎡、公用分摊  ㎡、其它  ㎡)。

  第三条 甲方定于  年  月  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  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楼宇售价为:  单价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小写    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  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楼宇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出售的楼宇须经深圳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三十天内退回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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