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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深圳国土局土地使用合同

  (Ⅰ)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十五万(150,000)平方米;
  (Ⅱ)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三十万(300,000)平方米;
  (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四十五万(450,000)平方米;
  (Ⅳ)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六十万(600,000)平方米;
  (Ⅴ)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需建成不少于七十五万(750,000)平方米。
  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使用地者无法遵守本第十四条的规定,则市国土局和用地者应该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用地者建成的标准和(或)专业厂房和(或)单身职工宿舍和(或)商业楼宇在竣工之日后十(10)天内,管委会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筑物合格证书》;不合格的,限期纠正。领取《建筑物合格证书》后,标准厂房、专业厂房、单身职工宿舍、商业楼宇始得正式交付使用。

八、市国土局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其在土地使用合同项下的义务外,市国土局还应有下列责任:
  1.负责提出宗地图红线范围外各配套工程进度表,实施红线区外各项配套工程及支付连接红线区内配套工程的有关费用;
  2.市国土局进行上述第十六条第1款项下的工程以及下述第十七条项下的连接工程时,有责任先向用地者提供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范围、详细工程内容、工程进度表等以便配合用地者的建设方案),并经用地者书面认可(除非不符合用地者开发建设的一般要求外,用地者不得无理由地不予认可)方可施行。上述市国土局的建设方案若有任何变更应事先经用地者书面同意方能生效(用地者不得无理地不同意);
  3.市国土局应通知用地者可能影响甲地段开发建设或经营的法律责任的任何变更;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任何法律变更不影响或改变土地的开发或经营。

九、公共使用工程



  第十七条 市国土局应委托用地者认可的国内外专业顾问,规划及统一设计及建设甲、乙地段之公共使用工程,其资金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发展商(若在当地尚无乙地段的发展商则由市国土局)按甲地段与乙地段的面积比例就实际费用与用地者共同分担。

  第十八条 公共使用工程竣工后的产权应无偿交给管委会按工业村管理规定经营管理。公共使用工程的有关管理费支付方法如下:
  环绕工业村的公路、围网维修和污水处理:由用地者和乙地段的发展商平均分担。
  政府部门功能、公安和边防:由深圳市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 市国土局进行上述第十六条第1款和第十七条项下的工程,可以准许深圳经济特区内外(包括香港)的承包商参加投标。公开招标文件应由用地者书面同意,而且用地者应有权参与评标,若无法决定中标承包商时,应由市国土局和用地者共同选定的独立声誉良好的香港或中国测量师决定。若是深圳经济特区外的承包商中标,则该承包商在动土施工前,必须向深圳市有关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或与在深圳市已登记的承包商一起进行施工工程。

  第二十条 用地者按上述第十七条应支付给市国土局的费用及其他款项必须事先得到用地者对该费用及款项的预算的书面认可。在实际支付时,市国土局必须提出经审核的有关文件证明,费用或其他款项以发生有关费用或款项时的货币支付。

十、供水、供电、电话线、市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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