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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委托合同

租赁委托合同


  编号:            日期:
  甲方:租赁公司(地址:    电报:     电话:   )
  乙方:    (地址:    电报:     电话:   )
  根据租赁项目的批准文件(文号  )和乙方的  《租赁项目申请书》(编号:  ),并依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赁物件:

┌─────────────────────────┬──┬──┬──┐
│            品名            │规格│数量│备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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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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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

  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
  1.租赁费总额:  (大写:  )租赁期自提单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  次,即租赁期结束。
  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签定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三、租赁物件交接:
  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许可、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讹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

  四、费用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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