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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潜水船及潜水人员合同

租用潜水船及潜水人员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海上运输市场组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施工单位    (简称甲方)
  潜水船单位   (简称乙方)

  一、甲方根据施工需要,租用乙方船及潜水的人员,租用潜水组任务:主要承担水下工程作业。

  二、租用潜水组共  组每组需配  人(包括潜水人员2人),潜水船组的交接地点为  港。

  三、租费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定为每组月租费  元(包括潜水人员的津贴  元)租费每月结算一次。均由山东省海上民间运输管理处的票据,统一结算划拨。

  四、租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合同到期,工程继续需要,应按期续合同,否则调回另行安排。

  五、潜水组施工作业中的责任划分:
  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配齐潜水组人员、潜水设备,船只及设备的使用保管由乙方负责。施工作业中如因乙方技术操作不当造成损失应由乙方负责。但因甲方施工设备不良和操作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2.潜水组必须服从甲方调动,如因乙方责任或不服从调动而耽误施工生产满一天者,按日扣罚租费  元。
  3.潜水组在租期内,因天气影响或甲方其他原因影响潜水作业,应照收租费。
  4.潜水组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如擅离者,应追究责任,并按期扣出每组每日租费  元。

  六、潜水组人员的劳保用品及生活安排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潜水作业必要的防护用品  等按照甲方的标准统一发放,潜水人员的食宿住地甲方负责安排。生活费用及粮食供应由乙方负责。

  七、潜水作业人员的医疗费均由乙方负责,但由于甲方施工和水下作业整平等设备不良或操作造成乙方潜水人员伤亡,其医疗费由甲方负责。

  八、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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