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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


  使用单位:      简称甲方
  船舶单位:      简称乙方
  1.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同意将  船  马力 吨租给甲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   工作,甲方只有调度权,航行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船长负责。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设备等工作,必须经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对船体及船上设备损坏,退租时由甲方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驾驶造成损失乙方自理,特殊情况造成损失,按海事章程办理。
  3.船在租期内,因气候(大气、雨、雾)等原因滞船均包括在租期内,但机器发生故障或者船上责任在24小时内照收租费,超过24小时由甲方通知船管处按乙收租费退给甲方。
  4.无论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政府法令和军事行动等情况,甲乙双方受损,呈请上级按海事处理。
  5.租用期定为  年,自19 年  月  日起至19 年  月  日止,甲方如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五日前向船管处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船调回,另行安排任务。
  6.租金每月为   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处即进行结算,每月结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超期部份按日计收。
  7.燃润料由  方负责,但  方需协助,其费用由  方承担。
  8.装运乱石石子等特殊物资的船舶由甲方负责配备铺垫船板等,以保护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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