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条 本条应写明变更发生后,乙方提交变更价款的时间及金额。
第27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竣工图的时间、份数和要求;甲方收到竣工报告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组织验收,参加验收的部门和人员。
第28条(略)
第29条 如双方不再签订保修合同,本条应写明保修的项目、内容、范围、期限、保修金额和保修金的预留与支付方法,以及保修金的利率。另签保修合同的应将以上内容写入保修合同。
第30条 双方协商后,对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作出以下说明:
如:双方发生争议,首先请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在一方提出调解要求后10天内,双方应保证合同的继续执行。建设主管部门10天内不能作出调解,任何一方可在10天后提请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仲裁。
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应在调解作出后7天内执行。
对调解的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不执行调解结果等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在调解作出7天后提请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仲裁。
在实际工程中双方可以协议进行一次或几次调解,这些调解都要按上述例子一一写明;也可以协议直接申请仲裁或要求法院判决,仲裁和法院判决的程序、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31条 甲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应按以下各项分别作出说明:
1.承担因违约发生的费用,应写明费用的种类,如工程的损坏及因此发生的拆除、修复等费用支出,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和管理等费用支出;
2.支付违约金,要写明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支付的时间;
3.赔偿损失、违约金的数额不足以赔偿乙方的损失时应将不足部分支付给乙方,作为赔偿。并写明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如损失的性质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损失的内容是否包括乙方窝工的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是否包括窝工期间乙方本应获得的利润。
第32-35条(略)
第36条 乙方对工程的分包应详细写入本条。主要包括分包工程的名称、内容、分包单位的名称和承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