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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使用说明

  7.8 本款应写明对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保护费用的金额。

  第8条 本条按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逐款列出各项工作的名称、内容、完成时间和要求,实际需要而《合同条件》未列的,要对条款和内容予以补充。本条工作甲方未在签订《协议条款》时写明,但在施工中提出要求,征得乙方同意后双方订立协议,可作为《协议条款》的补充,本条还应写明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甲方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8.1 甲方如委托乙方完成工程施工图及配套设计,应在本款写明设计的名称、内容、要求、完成时间和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8.2 本款应写明乙方提供的计划、报告、报表的名称、格式,要求和提供的时间。
  8.3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合同价款之外的照明、警卫、看守等工作,应在此款写明。
  8.4 写明乙方应为甲方代表提供现场办公生活用房的间数、面积、规格要求,各种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提供的时间和要求,发生费用的金额及由谁承担。
  8.5 本款应写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甲方对本款内容的具体要求,如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段、哪种型号的车辆不能行驶或行驶的规定,在什么时间不能进行哪些施工,施工噪音不得超过多少分贝。
  8.6 本款应写明工程完成后应由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或部位的要求,所需费用及由谁承担。
  8.7 本款应写明施工场地周围需要保护的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名称和保护的具体要求。
  8.8 本款应写明对施工现场布置、机械材料的放置、施工垃圾处理等场容卫生的具体要求,交工前对建筑物的清洁和施工现场清理的要求。

  第9条 本条应写明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间;写明甲方批准以上文件的时间;写明乙方违约应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金额。

  第10-11条(略)

  第12条 本条应对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对延误的定义,如哪些工作延误多长时间才算延误;
  2.对可调整因素的限制,如工程量增减多少才可调整;
  3.需补充的其它造成工期调整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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