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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名,乙方委派__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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