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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如直管公房写“直管”;自管公房写“自管”;代管产写“代管”;托管产写“托管”。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在代管、托管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方:填写房屋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东四房管所。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合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新合同仍用原编号。

  四、住宅座落
  一律填空房屋所在地的地址全称。如住宅小区楼房,填××小区×号楼×单元号,街(胡同)的房屋填××街(胡同)×号,同时要把计租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写上。

  五、住宅状况
  结构: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如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填写乙方承租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门厅、厨房、厕所、壁橱和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即把房屋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日期,至×年×月×日止填写拟定合同期满的日期,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此次合同截止日期可按1998年4月40日填写。1995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期限可少于三年。如1995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填“自1995年8月15日始至1998年4月30日止”。

  七、月租金
  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分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可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栏中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字或盖章。

  八、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由承租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姓名相一致。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他人代签,受托人持承租人的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甲方经办人查验无误,方可代签,并须在签名后,写清其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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