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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一)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托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不严重漏雨,无严重潮湿,装修基本完好,设备运转正常)及无其他极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七、合同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
  2.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
  (二)对各种违约行为的处理
  乙方违约,甲方需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必须写出书面材料,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时,还要写出违约通知书,并发至乙方一份,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严禁口头处理。
  (三)非违约中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因,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在签订合同、办理换房手续时,经办人一定要仔细查验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
  (五)对承租人要求分户的,当事人双方(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均须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核查属实,现住房又能分开,无其他问题,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凡解除合同或更换合同的,甲方须收回乙方所执合同,注明作废后,存档备查。如因乙方所执合同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须由乙方写出书面材料交甲方存档备查。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一、×房×字第×号
  ×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公司或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字头简称。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填“东”。
  ×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号,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号,编号中间不得空号。如第1-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分户的一户用原号,另一户编新顺序号。

  二、房屋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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