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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合同第五条:“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一)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
  (二)应交纳的房租、暖气费、违约金或赔偿金等费用尚未交清的;
  (三)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
  (四)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
  (五)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
  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

  二、合同第六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指乙方按期交纳房租,对室内装修设备爱护使用,无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等严重违约行为。

  三、合同第七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申请更改承租人姓名,有关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四、合同第九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是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二)对确需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协议。协议须明确:
  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要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需经房屋安全鉴定的,要先经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鉴定;
  3.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
  4.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
  5.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不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纷;
  6.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五、合同第十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甲方变动,指代管房屋解除代管的;托管房屋变更或解除托管的;甲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

  六、合同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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