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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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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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
│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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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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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小区 楼 │
│宅│ 区(县) 街 号 房号 │
│座│ 胡同 │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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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楼 间 │
│宅│ 结构 总使用面积 平方米 其中居室 │
│状│ │
│况│ 平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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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
│ │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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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
│ ├────────────────────────────────┤
│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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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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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
│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
│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
│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 │
│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
│常使用。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
│责赔偿。 │
│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
│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
│条处理。 │
│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
│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
│,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
│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
│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
│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
│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
│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
│ 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电梯、电视│
│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公用部位损坏│
│,由责任者赔偿。 │
│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
│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
│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
│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
│偿。 │
│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
│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
│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
│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
│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
│卖使用权的; │
│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
│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 │
│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
│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
│ 6.全家迁往外地的。 │
│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本合同中止时,双方│
│须办理以下手续: │
│ 1.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
│ 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
│ 3.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
│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
│法院解决。 │
│ 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
│力。原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
│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单位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
│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
│ │
│ 签订合同者 │
│ │
│ 甲方: 乙方: │
│ (单位及经办人签字盖章) (签字或盖章) │
│ │
│附记: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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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和设备保管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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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单 位│数 量│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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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窗 玻 璃│ 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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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表 │ 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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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纱 窗 │ 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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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 璃 窗 │ 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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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 窗 │ 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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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 璃 门 │ 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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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箱门(板门) │ 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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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壁(吊)橱门 │ 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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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 炽 灯 │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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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 光 灯 │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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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龙 头 │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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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 菜 池 │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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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墩 布 池 │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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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便器(坐、蹲)│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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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箱(背、吊) │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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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电保护器 │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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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澡盆(坐、卧) │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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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脸 盆 │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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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 手 盆 │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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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天线插端 │ 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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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 锁 │ 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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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暖 气 片 │ 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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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气灶具 │ 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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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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