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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借资金借据

拆借资金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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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资金公司(下称甲方)  │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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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入资金金融单位(下称乙方)│    │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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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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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拆借资金额度人民币(大写)                  │
│  ├───────────────────────────────┤
│  │2.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到期│
│  ├───────────────────────────────┤
│ 共│3.利率  ‰月息  分  厘   毫   丝   忽     │
│ 同├───┬───────────────────────────┤
│经遵│   │利息从  年  月  日起息,三个月以内期限的,到期时│
│双守│4.清算│利随本清;三个月以上期限的,由乙方按季结息电汇甲方(季 │
│方。│ 办法│末20日为结息日);本金于  年  月  日前电汇甲方利 │
│研特│   │息差额一并计息在本金内。               │
│究立├───┼───────────────────────────┤
│协此│   │甲方按起息当日清晨将款项电汇乙方;          │
│商据│5.划款│乙方归还本息时务于结止日清晨将款项电汇甲方;双方均按划│
│,。│   │款日起止利息。                    │
│甲 ├───┼───────────────────────────┤
│方 │6.逾期│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份按日息计3/10000 收罚息,由乙方主 │
│同 │   │动计还甲方。                     │
│意 ├───┼───────────────────────────┤
│拆 │7.用途│                           │
│借 ├───┼───────────────────────────┤
│资 │8.借据│本借据经双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盖章后,自签订日期起生│
│金 │ 生效│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
│给 │   │法定代表人盖章。                   │
│乙 ├───┼───────────────────────────┤
│方 │9.借据│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借│
│, │ 终止│据自行终止;否则,需查对、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
│议 ├───┼───────────────────────────┤
│定 │10. 调│本借据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 │
│下 │整事项│双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
│列 │   │借据。                        │
│条 ├───┼───────────────────────────┤
│款 │11. 责│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
│  │  任│原则,如有违反者乙方自行负责。            │
│  ├───┼───────────────────────────┤
│  │12. 担│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必须有担保单位,如乙方不履行借 │
│  │  保│据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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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出资金单位:  │   担保单位:   │   拆入资金单位: │
│           │           │          │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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