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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担保借贷合同

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


     编号:   县   乡(镇)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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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
│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
│  第一、由贷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   贷款│
│总额为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表                  │
│┌─────────────────────┬──────────┐│
││     分 期 借 款 计 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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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金额(大写)│利率%│ 用 途 │年│月│日│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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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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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
│     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
│     和计算办法计算。                     │
│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
│     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
│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
│     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
│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
│     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担保人),经贷款│
│     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
│     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
│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     作担保。         │
│  第八、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单│
│     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
│  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单位(担保人│
│     )和公证机关各一份。                   │
│  第十、本协议书经借贷款双方和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各方签字之日起,│
│     即有法律效力。                       │
│┌────────┬────────┬───────┬──────┐│
││  借 款 方 │   贷 款 方 │ 借款方担保 │ 公证单位 ││
││借款单位(人):│贷款单位(人):│担保单位(人)│公证机关: ││
││     (章)│     (章)│:(章)   │      ││
││ 负责人:(章)│ 负责人:(章)│负责人:(章)│      ││
││ 财会人:(章)│ 经办人:(章)│财会人:(章)│      ││
││        │        │       │公证机关负责││
││        │        │       │人:    ││
│└────────┴────────┴───────┴──────┘│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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