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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类合同参考格式(样式二)

  7.合营公司与其受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雇用合同应规定,经培训的职工在受训后×年内不得辞职,并应从事经培训的工种。
  8.甲方向合营公司派遣培训教师以及合营公司向甲方派遣其受训人员,均需协助办理正式手续。为了便利办理上述手续,作为上述人员,即培训教师和受训人员的东道主的协议一方,在必要时应尽力保证出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许可证的及时签发,并为上述培训教师和受训人员提供合理的住房、医疗、交通和日常生活。
  9.甲方还准备为制造是合营公司外购件,但同时是甲方自制件的合同零部件的可能的中国协作厂培训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受训人数、培训期限和培训费用应由甲方、合营公司和上述协作厂另行商定。

  第七条 咨询
  1.甲方应在本协议范围内向合营公司提供咨询。咨询应在中国开始制造后,由甲方或附属公司用书面及口头形式提供给合营公司,以甲方或附属公司自己的经验为限,原则上在甲方或附属公司进行。
  应甲方要求并经合营公司同意(不得无故不予同意),咨询也可在中国进行。
  2.甲方应就合营公司的质量保证,产品技术,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采购和材料管理、财务、人事、组织和法律事务各方面的工作提供咨询:咨询主要应包括:
  (1)通过转让以下各方面的管理专有技术,协助建立合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岗位责任);
  --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流动;
  --公司和职能部门的标准、表格和程序,包括相应信息制度。
  (2)根据甲方标准和中国情况,协助选择××国内或国外可能的协作厂,并尽力鼓励上述生产甲方生产材料和外购件的协作厂通过向可能的中国协作厂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的方式提供援助,以此协助发展××合同零部件的中国配套工业。
  (3)通过以下工作为解决在制造和(或)质量方面可能出现的困难提出建议: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分析在制造和(或)质量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就节省材料和(或)工时,以及改善内部材料流动提出建议,使生产最佳化;
  --把甲方的实际质量改进和质量保证措施告诉合营公司,并就如何在合营公司加以应用提出建议:
  (4)通过以下工作就改进合营公司的制造工艺和(或)合营公司产品的质量保证措施提出建议:
  --转让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经济性生产所必需的甲方工艺技术和质量技术;
  --转让在工厂及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能源消耗方面的改进和革新;
  --就日常生产的技术修改和适用于合同零部件的表面修改提出建议;
  --因合营公司中断生产和(或)国内协作厂无法保证零部件持续供应时,就安排有关零部件供应来源提出建议和帮助,以免合营公司中断制造汽车。
  (5)协助合营公司安排人员访问甲方或附属公司,并就合营公司的日常业务提出建议。

  第八条 特殊服务
  1.除按合营合同由外籍职工传授专有技术和按第七条提供咨询外,甲方还准备在合营公司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的特殊服务,但应以甲方能够提供所需专家和具有提供上述服务的能力为限。
  甲方可能向合营公司提供的特殊服务如下:
  (1)协助合同产品投产,直至合营公司完全达到生产能力和实现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合营合同附件);
  (2)协助达到合同产品的质量标准;
  (3)根据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技术工程鉴定的样品试验;
  (4)根据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生产样品鉴定;
  (5)按中国市场要求修改产品;
  (6)协助保养维修机器、设备和其他工厂设施;
  (7)甲方能提供的其他特殊服务。
  2.对于为派遣到合营公司进行上述服务的甲方专家办理出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事宜,本协议第六条第8款同样适用。

  第九条 商标
  1.甲方许可合营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有权在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契约商标。但上述契约商标须已在中国注册。合营公司也可以使用甲方和合营公司商定的其他商标和商标名称。
  2.契约商标在合同产品上的使用方式和位置应由甲方决定。使用契约商标必须与协议有关,并仅限于协议规定的范围。合营公司有权经与甲方商定许可其协作厂仅在制造和向合营公司销售合同零部件时使用契约商标。但是,上述协作厂无权再转让契约商标的使用权。
  3.1 除契约商标外,合营公司还应在合同汽车上装上一块标牌,说明是合营公司经甲方许可在中国制造的。
  3.2 甲方将决定汽车型号、汽车编号和发动机代号及编号,并通知合营公司。
  3.3 标牌上的文字说明及标牌的安放方法和位置由合营公司和甲方商定。
  4.合营公司自己或要求厂在国产合同零部件上标示契约商标时,应按××公司通常采用的方式。
  5.在可能或实际发生任何第三者侵犯契约商标的行为时,合营公司应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诉讼(如提起诉讼的话),费用由甲方负担。
  6.甲方和合营公司可以随时决定,应把甲方还是合营公司视为出口合同产品的制造者。

  第十条 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1.甲方同意合营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享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非独占性使用权,用于制造、销售和使用合同产品。但是,甲方给予合营公司在中国制造合同汽车的独占性权利。合营公司有权向国内有关协作厂再转让甲方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以用于制造和向合营公司供应合同零部件。
  2.××公司确认,甲方是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无可争辩的合法拥有者和(或)合法使用者,因而有权向合营公司转让使用权,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者的侵权。
  3.如果中国以外的第三者提起侵权诉讼,甲方应保证合营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并负责与上述第三者谈判。如果合营公司也卷入上述侵权诉讼,只要合营公司不采取与甲方建议相抵触的行动,甲方应帮助合营公司在诉讼中进行辩护,并应赔偿合营公司由此而引起的费用。
  4.合营公司保证,对于甲方提供给合营公司的资料不提出或导致提出任何工业产权的登记申请。
  5.1 协议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出登记申请。
  5.2 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免费使用另一方对合同产品作出的修改和改进,但无权对上述修改和改进提出登记申请。提出上述登记申请的权利属于作出上述修改和改进的一方。
  6.如果合营公司因合营公司所开发的合同零部件,或者甲方开发的但经合营公司或其国内协作厂修改的零部件而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甲方对此不负责任。对于因并非来源于甲方的合营公司制造工艺或生产设备而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甲方也不负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产品的制造
  1.合营公司制造的汽车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按合营合同随时决定,并经合营公司和甲方商定。开始时合营公司应制造××车(附件一)。
  2.甲方应在与合营公司商定的期限内,提供合同汽车的散装车。但是,甲方如在上述商定的期限届满前停止批量生产合同汽车,则应在停产前以书面形式及时把其停产决定通知合营公司,以便合营公司能够作出适当决定,是按当时条件继续向甲方或附属公司购买散装车,还是适用本条第1款。
  3.合营公司应根据国产率发展计划(合营合同附件八)自己制造或由有关协作厂制造合同零部件或材料,但是,
  (1)这些零部件要符合技术资料,并已按本协议第十二条测试通过。
  (2)这些合同零部件的合营公司入库价要不高于从甲方进口的相同零部件的合营公司入库价。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
  1.合营公司应负责所制造的合同产品在质量上达到甲方标准。
  为此,合营公司应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购买合同产品质量控制所需的计量和测试设备,并在甲方指导下选择具体设备。甲方愿意在选择相应设备方面提供咨询和援助。此外,甲方还应向合营公司提供必要的质量标准和其他有关质量控制的技术资料(见第三条),以及适用的甲方测试专有技术。
  2.合营公司不得销售未达到甲方质量标准的合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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