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合营公司收到技术资料后一个半月内,按本协议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附录七中附表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查,资料如有不完整或错误处,用电传通知乙方。
9.2 合同产品验收,按本协议附录八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保证及违约索赔
10.1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的附录提供的技术资料是乙方拥有的最新资料,在合营公司整个合营期间,乙方应及时将其改进和发展的,已用于生产的新技术提供给合营公司.。
10.2 乙方保证按本协议附录提供的技术资料是正确的,完整的、清楚的,是生产实用的,并按时交付给合营公司。
10.3 乙方保证合营公司使用全部转让技术制造、销售、使用产品的合法性,不受第三者指控,如因第三者指控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10.4 乙方确保对合营公司人员的培训及对合营公司的技术服务,在时间及质量上均能满足要求。
10.5 乙方保证合营公司在正确使用转让的技术时生产的产品,质量能达到×××同类产品的质量标准,产量能达到规定的生产能力。
10.6 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完整之处,乙方收到合营公司通知后于30天内予以补充提供。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错误,由乙方负责进行修改,并在30天内补充提供修改后的正确资料。
10.7 合同产品按本协议附录八规定进行验收时,如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双方应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并根据引起的原因,作如下处理:
10.7.1 由于资料错误或专家指导错误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包括试验分析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由合营公司的责任引起的,一切费用由合营公司负责。
10.7.2 由于乙方原因合同产品经反复试验,在半年内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乙方应赔偿一切直接损失费。
10.8 由于乙方的原因技术资料未按时交付,每迟交一个月罚入门费的×%,但累计最多不超过×%。
10.9 乙方未按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提供技术,或发现有欺骗、隐瞒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营公司的一切直接损失。
10.10 在按上述规定罚款或赔偿后,乙方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十一条 制造和销售
11.1 合营公司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营公司的工厂内自由使用转让技术制造和按销售协议销售合同产品。
11.2 由乙方负责返销××%的合营公司合同产品(最多达到××只/年),销售到国际市场,其余由合营公司负责销往国内外市场(详见“销售协议”)。
第十二条 商标
合同产品使用商标详见“关于建立××钻头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第七条7.4款。
第十三条 保密
合营公司对乙方提供的转让技术(包括专有技术、技术诀窍)中受法律保护的技术,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负有保密的义务,但在签订协议之前已为第三者了解的或非合营公司责任而泄露的,合营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切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及防止的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到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规定履行时,遇上述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告对方,并在××天内提供事故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关政府部门证明上述事故发生的证明,双方按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或处理后事的方法。
第十五条 税收
乙方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交纳各项税金。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七条 仲裁
17.1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
17.2 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提交×××仲裁,按该机构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17.3 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7.4 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以外,由败诉方负担。
17.5 仲裁中除双方有争议正进行仲裁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地。
第十八条 生效
本协议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协议的有效期与主合同有效期相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文字
本协议用中文及英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如两种文本有不符之处,以中文本为准。协议各签署中英文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
第二十条 合同附件
本协议的附录,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
附录一 合同产品的设计技术
附录二 合同产品制造技术
附录三 ××及胎体材料的回收技术
附录四 生产管理
附录五 人员培训
附录六 技术服务
附录七 车间整体设计
附录八 技术验收
第二十一条 签字
本协议由双方的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中国××正式签署。
×××× ××××
代表: 代表:
附录一
合同产品的设计技术
1.合同产品包括乙方全部××钻头产品品种规格见附表一,年产××只××钻头产品品种设想见附表二。
合同产品还包括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改进和发展的并已用于生产的所有××钻头新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