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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专有技术合同

  9.2 本合同期满后,甲方仍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专有技术,也即甲方有权在中国境内和外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

  9.3 甲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提供给甲方的技术文件予以保密。如果上述技术文件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已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布,则甲方不再对公布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章 税费



  10.1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甲方国家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10.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由甲方支付。

  10.3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上述所得税将由甲方从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支付中予以扣除,并代向税务当局缴纳。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收单据一份。

第十一章 仲裁



  11.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 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地点在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法庭根据仲裁规定进行。

  11.3 仲裁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1.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或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经双方同意的类似事件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期限,延长期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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