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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样式一)

  第七条 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译稿),若改书名、增加插图、标题、前言后记或对稿件内容作实质性修改,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并在发稿前退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著者(或译者)应按双方议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条 本著作稿(或译稿)的校样,由出版者负责根据著者(或译者)审定签字的原稿校对;著者(或译者)若看校样,只在校样上作个别不影响版面的修改,并在  天内签字后退还出版者。如校样不按期退还或因修改过多(不是由于排版错误或客观形势的变化)而增加排版费用,著者(或译者)应承担  %(不超过稿酬总额的30%)。

  第九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将稿件损坏或丢失,应赔偿著者(或译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经济损失。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  天内退还著者(或译者);
  (2)由出版者保留  年后再退还著者(或译者)。

  第十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应赠著者(或译者)样书 册。以后每重印一次赠送样书 册。
  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译者)本人在著作(或译作)出版后  月内按批发折扣购书册。

  第十一条 本著作(或译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内,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后出版者如需重印,应事先通知著者(或译者)并送校正本;著者(或译者)收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将修改意见通知出版者,否则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条 本著作(或译作)如经出版者所在地区总发行机构证实脱销,著者(或译者)有权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绝重印,或自著者(或译者)提出要求后  年内不重印,著者(或译者)有权废除本合同。但著作(或译作)属控制发行者除外。

  第十三条 本著作(或译作)修订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办法等事项,双方另行协商并补签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 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间允许第三者以摘编、选编形式转载本著作(或译作),应事先征得著者(或译者)同意,将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的抄件寄给者(或译者),并将从第三者所得报酬的三分之二付给著者(或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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