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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样式一)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 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  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  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  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第五条 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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