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灭失
24.如本船灭失,租金在灭失之日停止,如本船失踪,租金在本船最后一次报告之日的正午停止,凡预付而不应得的租金应退还租船人。
加班
25.如需要,本船昼夜作业(周六,星期日和假日包括在内)。除非停租,租船人按每日历月定额………付给船东,作为船员和水手的加班费,不足一月按比例计付。
留置权
26.为了索回本租约属下的赔偿,船东有权留置属于定期租船人的货物和转租运费以及提单运费。为了索回预付而不应得的款项,索回因船东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租船人有权留置船舶。
救助
27.救助其他船舶所得的报酬,扣除船长与水手应得的部分与各项法定费用和其他开支,包括按约对救助损失时间所付的租金,还有损坏的修复和燃料的消耗等项后,由船东与租船人均等分享。救助人命和救助财产无效所遭受的时间损失和费用(不包括本船的灭失),由船东和租船人均等分担。
转租
28.租船人有转租本船的选择权,但原租船人对船东仍负有履行本租约的全部责任。
走私
29.船东对其雇员的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如走私,偷盗, 行窃等后果负责,由此造成的船期延误应予停租。
退保费
30.由于本船在港时间达30天以上并照付了租金,船东因此从保险公司得到的退保费应给予租船人(一经从保险公司收到,如数退给租船人,否则从末次租金中扣回估计的金额)。
战争
31.如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动或军事行动,船东和租船人双方均可解除本租约,本船将在目的港或在租船人选择的安全,开放的港口,于卸完货物后还给船东。
海牙规则
32.船东或其经理人作为承运人,按照1924年8月25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海牙规则第三和第四款的规定,(但第三款六节除外,在四款五节中700人民币代替100英镑),对本租约名下所载运的货物,根据船长签发的提单或根据第20条由船长授权经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负责短少,灭失或残损。
互有过失碰撞及兵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