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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买方信贷协议书

  目前或将来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税收,扣除,或其他费用,凡是发生在借款人所在国的,均由借款人负担,凡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均由贷款人负担。
  本协议书项下贷款金额(包括应付利息)和应该付给贷款人的承担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以及应缴付的信贷保险费,不得有任何的扣除或扣押。否则,其扣减部分应由借款人补足。

  第十一条 立即还款
  遇有下列任何情况时,贷款人可以立即停止或取消贷款承担责任并立即宣告所有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连同应付未付的利息与费用应立即清偿。
  一,借款人不能依照本协议书规定,按时偿还任何一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二,任何在本协议书内的各项陈述与保证被证明为不正确或不真实时,或者借款人不能承担本协议书确定的各项责任时;或者这些意外是能够补救的,而借款人在收到贷款人的通知后30天内未能有效地作出补救。
  三,担保人提供的保函(或其他担保手段),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者更改以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
  四,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管理当局出具的证明,由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停止,不予执行,或者更改以后而产生相反的效果。
  五,由于任何原因,借款人停止经营其业务,以至对贷款人不能履行其还本付息的责任,或者贷款人根据充足理由,证明借款人不能执行本协议书的规定时。

  第十二条 情况变更及本协议书之修改和补充
  一,由于本协议书双方中任何一方政府的有关法令,规定,官方指示的更改或变动以及贸易合同的修改,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继续执行时,双方应立即进行诚意的磋商,对本协议书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以便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使本协议书能继续执行至完毕。
  二,如果在三十天内,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协议书项下未付的全部分期金额和应付利息立即到期。借款人须于宣布之日起××天内清偿全部悬欠的贷款本息。由此而引起贷款人的任何损失,均应由借款人负担。
  三,本协议书的修改和补充,需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仲裁
  有关本协议书项下的任何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争取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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