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付息和还本
一,借款人根据本协议书规定应无条件地清偿债务,不受贸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任何行为的影响。
二,借款人按贷款帐户的借方余额,于每期付息日按中国银行伦敦分行通知的参考银行所报六个月LIBOR加年率×%向贷款人支付本期利息。
三,借款人如迟付利息,迟付期间的利率改按LIBOR加年率1%计算迟付利息。
四,借款人应自第一个还款日开始的×年内,按贷款帐户借方余额所表示的提取总金额分为××个等份,连续地每半年偿还一个分期金额。
五,各次还本付息,借款人均须于还款日和付息日之当天,不迟于纽约时间上午十一时,通过纽约“票据交换所银行间支付系统”CHIPS,付给纽约麦迪逊大街415号邮区10017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贷记中国银行总行的1000012-000-7001号帐户,并电告贷款人凭以贷记贷款帐户。
六,本协议书项下借款可根据本协议书第八条规定自愿提前偿还。
第八条 自愿提前偿还
一,借款人可在任何一个还款日和付息日提前偿还贷款的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应付利息。但借款人必须至少在三十天前以书面或电传通知贷款人。
二,提前偿还的本金须为×万美元的倍数,且不少于×万美元。
三,提前偿还的本金限于归还按还款付息日程表上倒数次序的分期金额。
四,提前偿还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可重行提取。
第九条 费用
一,承担费:自本协议书签字日的九十天后开始,到承担期结束日为止,在此期间凡有未提取的贷款额,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按未提取的实际天数支付年率×%的承担费。
二,管理费: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一次支付按贷款总额×%的管理费,于本协议书签订日后的×天内支付。
三,信贷保险费:借款人应按贷款总额的×%于本协议书签订日×天内,通过贷款人向中国出口信贷保险部门缴付出口信贷保险费。
四,其他费用:倘若发生如本协议书第十一条所述的要求立即还款事件,借款人同意赔偿贷款人因维护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益而发生的费用及损失。
第十条 税款与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