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技术和诀窍,以下用代号“G-13C”来表示)。
1.2 雷诺士公司将按照附件B的规定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指导开车和开车后初期操作,有关此种技术服务费用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份。
1.3 雷诺士公司应在它的关联公司,即雷诺士烟草公司设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温斯顿一塞勒姆市的设施中的G-13C工厂,或在雷诺士公司自行选择的另一间G-13C工厂,提供操作和保养培训。公司人员接受培训的最适当时间,将由雷诺士公司和公司共同商定。 在雷诺士公司的设施进行的此种培训, 估计可在两个(2)至三个(3)星期的时间内完成。派遣受训人员所需的在国外的一切费用由雷诺士公司支付并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份,有关的其余费用由公司负责。
1.4 公司应挑选合理人数的具有适当资历的人员,包括一名操作员和一名工程师,派往上面第1.3款所述的设施接受培训。受训人员中,至少应有一人能操流利英语。
1.5 雷诺士公司同意向公司提供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一切文件。一切文件均仅有英文本。
1.6 雷诺士公司应提供在公司的工厂中初期必需的培训工作,以便使公司能正确地掌握G-13C的操作工艺,该培训费用应作为雷诺士公司按主合同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分。培训人员的数目,以及他们派驻公司的工厂进行安装和试车培训的时间长短将与公司商讨后由雷诺士公司决定。此种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活费应由厦门卷烟厂提供,作为主合同中所规定的该厂向公司认缴资本的一部分。
1.7 公司对有关G-13C在本合同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协助,应由雷诺士公司谘询协议的形式提供,其条款和条件将以书面形式商定。
1.8 雷诺士公司应根据第1.8.2条的验收测试程序保证提供给公司的G-13C装置达到第1.8.1条所述的规格和性能。
1.8.1 规格和性能
G-13C装置生产能力为每批处理 公斤烟丝,而其自由下落密度不小于
,每批处理时间不超过 分钟,烟丝水份为 (湿度以雷诺士公司的标准为依据),F11消耗量少于KG/批。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工作区域空气中的F11含量通常小于PPM。在上述情况下生产的膨胀烟丝的填充能力将平均增加。填充能力将使用雷诺士公司标准检测方法测定。
1.8.2 验收测试程序
第1.8.1条规格和性能的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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