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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技术转让合同

  (a)合同号
  (b)运输标记
  (c)收货人
  (d)技术资料目的地
  (e)重量(公斤)
  (f)样机,铸件和备件目的地

  5.8 每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一式四份。

第六章 技术资料的改进和修改



  6.1 为了适应中国的设计标准,材料,工艺装备和其它生产条件,在不改变乙方基本设计的条件下,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技术资料进行修改和变动。甲方必须将这些修改和变动通知乙方。乙方有责任在培训或技术指导时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详见附件三和附件四。

  6.2 甲方必须在型号后加注尾标,以示区别那些影响形状,配合或功能的修改,并通知乙方。

  6.3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的任何改进和发展,都应相互免费将改进,发展的技术资料提交给对方。

  6.4 改进和发展的技术,所有权属改进,发展的一方。

第七章 质量验收试验



  7.1 为了验证按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可靠性,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合同工厂对考核的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要求进行考核验收。如果需要,也可以在乙方工厂进行试验或重做。甲方可派指定的人员验证重复试验,乙方负责重复试验和乙方人员的费用,甲方负责甲方参加重复试验的人员和翻译的费用。具体办法见本合同附件七。

  7.2 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应符合乙方提供的本合同中的标准规定,即通过鉴定。甲,乙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合格证明”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

  7.3 如考核试验产品的技术性能达不到附件规定的技术参数, 双方应友好协商, 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后进行第二次考核验收。

  7.4 如考核试验产品不合格是乙方的责任,则乙方派人参加第二次考核验收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系甲方责任,该费用由甲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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