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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诺士烟草有限公司与厦门卷烟厂合资合同

  15.5 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在清偿债务之后,双方将提取其原来出资的财产。合营公司剩余的财产将由清算委员会按市场价值估算,双方应按出资比例分配这些剩余财产。厦门方面有责任在本合同终止后合理期间内对合营公司的所有财产进行保护和购买适当的保险,直至雷诺士公司将其财产运出中国。雷诺士公司有权将上述所有或部分财产运出国外,不须支付税,关税及其它有关费用。

  15.6 在本合同正常期满终止时,在清偿债务之后,合营公司的厂房和所有其他财产应由清算委员会按市场价值估算。厦门方面将提取厂房而雷诺士公司将提取与厂房同等价值的所有其他财产。如果厂房的价值超过所有其他财产的总价值,则所有其他财产的价值应视为与厂房具有同等价值;如果所有其他财产的总价值超过厂房的价值,则超过部分将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共同牌的商标或服务标记应按第12.5条处理,而其出售价值应按双方比例分配。厦门方面有责任在本合同终止后合理期间内对合营公司的财产进行保护和购买适当的保险,直至雷诺士公司将其财产运出中国。雷诺士公司有权将上述所有或部分财产运出国外,不须支付税,关税及其有关费用。

  15.7 给雷诺士公司的任何款项将在本合同终止后付清,并应完全可由雷诺士公司根据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汇往中国境外。

  15.8 雷诺士公司从雷诺士公司指定的中国境外银行收到第15.7条规定的任何适当的款项,及雷诺士公司在中国境外收到第15.5或15.6条所规定属于它的资产以后,第15.5或15.6及15.7条所规定的厦门方面的义务即不再存在;雷诺士公司对合营公司或厦门方面即不再享有权利,也不再负有义务或责任。

  15.9 本合同终止时起,合营公司,厦门方面和任何其他有关单位均应停止使用一切雷诺士公司商标,技术工艺,以及合营公司商品名称中的任何雷诺士公司的字样或名称。厦门方面及合营公司也应把一切由雷诺士公司以书面(包括复印本)提供给合营公司的雷诺士牌及技术工艺的技术资料,根据其单项合同条款规定,如需退还给雷诺士公司的,应退还。这一规定和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应继续生效。

  15.10 在终止日期担任合营公司按本合同第14.1条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将由合营公司留用以协助合营公司处理解散事宜包括确定合营公司的厂房和所有其他财产的市场价值估算。

第十六条 仲裁



  16.1 如果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尽力通过友好讨论来解决这些争议。如果在六十(60)天内不能通过此种方式解决争议和令双方满意,则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属下的仲裁院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来仲裁该争议,但是有如下规定:
  (A)这种仲裁的一切诉讼应同时使用华语和英语进行,并应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编写此种诉讼的每种抄本;
  (B)应有三(3)名仲裁员,他们应能讲流利英语,但其中一人应讲流利华语。

  16.2 一切仲裁裁决都应为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同意接受此仲裁的约束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16.3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6.4 在根据本条规定进行仲裁诉讼时,本合同应受中国法律支配和据以进行解释。

  16.5 任何仲裁裁决,均应由对受裁决方行使司法权的或在受裁决方拥有资产地区内行使司法权的任何法院来加以实施。

  16.6 在根据本合同或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仲裁诉讼,为实施任何仲裁诉讼的裁决而进行的任何起诉,双方之间的任何诉讼中,各方明确放弃以主权国家豁免权作为辩护,明确放弃以它是政府的一方,政府机构或按照政府指示行事为基础的任何辩护。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7.1 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则在不可抗力引起延误的期间内,本合同双方或合营公司双方的合同义务应暂停和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和此种暂停时间相等,无须为此付出费用或受罚。

  17.2 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延续到超过六(6)个月的时期,任何一方均可用航空挂号邮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无须办理其他手续即可撤消本合同,终止合营公司和一切其他有关协议及合同。

  17.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通知受影响的其他方,并应提供有关发生此种不可抗力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

第十八条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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