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协助合营公司办理中国国内外提供的设备,材料和物资的装运等事务,并为从中国境外购买的设备,材料和物资安排清关手续。
(H)努力争取联系各种措施以加速合营公司流动资金的周转以减低流动资金额的需要。
6.1.2 雷诺士公司同意:
(A)根据一项由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签订(详见附件二)的许可证合同,将某些雷诺士公司的商标以优惠条件提供给合营公司,作为由合营公司制造的雷诺士牌商标。
(B)根据一项由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签订(详见附件一)的技术转让合同,将雷诺士公司的先进技术工艺提供给合营公司。
(C)和合营公司签订合营公司不时需要的任何技术协助咨询,原辅材料供应及代购等合同,该等合同的条款由合营公司与雷诺士公司另行商定。
(D)与合营公司签订一项出口销售合同(条款另商定),该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应包括:如果中国境内不能提供符合标准的优质原辅材料,合营公司可进口生产达到国际标准,而且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共同牌所必需的原辅材料。
(E)推荐雷诺士公司的雇员前往合营公司,定期担任合营公司的总经理或付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等雷诺士公司的雇员须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的批准。雷诺士公司与合营公司应就上述调派人员签订合同。合营公司应支付雷诺士公司上述调派人员有关的费用。
第七条 由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履行
7.1 虽然合营双方每一方均准备履行其责任,雷诺士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设备,服务或其他项目可由雷诺士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提供。雷诺士公司应保证此种附属公司或子公司将在一切事务,包括财务方面,履行其义务。厦门方面向合营公司提供的设备,服务或其他项目可由厦门方面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或属下单位提供。厦门方面应保证,任何此种附属公司或子公司或属下单位将在一切事务,包括财务方面,履行其义务。
7.2 厦门方面及雷诺士公司在得到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时,可以将其所拥有之权利及义务转给其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该附属公司等要以书面表明同意将要承担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咨询服务
8.1 合营公司可能不时要求雷诺士公司,烟草总公司提供经由董事会批准的技术协助以及原辅材料供应及代购,销售和生产方面的协助。烟草总公司和雷诺士公司愿意向合营公司提供上述方面的协助,以保证合营公司产品的生产及销售能够顺利实施。
8.2 雷诺士公司的协助应采取合同形式提供,该合同将规定以美元或雷诺士公司可以接受的其他国际可流通外币向雷诺士公司结算。
8.3 除了雷诺士公司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任何技术协助外,烟草总公司将协助实施本合同。考虑到烟草总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和协助,烟草总公司应有权得到不超过合营公司纳税后纯利的的服务费,具体金额逐年由合营公司的董事会确定。此种金额为合营公司的营业支出。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管理
9.1 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为拥有合营公司的双方,在根据章程的条款和公司经营程序召开的会议或作出的决定中,应具有管理合营公司事务的最高权力,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作为拥有合营公司的双方,应提名合营董事会的人选,董事会由八人组成。
9.1.1 厦门方面应提名四名董事,其中一人应为董事长;雷诺士公司提名四名董事,其中一人为副董事长。该八人应由双方在合营双方第一次会议上投一致赞成票当选,任期四年。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付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公司履行其职责。
9.1.2 如果一名董事会员死亡,辞职,或由于最初提名该董事会成员的一方采取行动而被免职,原来提名这位董事会成员的一方将提出该成员的继承人,双方应一致投票赞成。
9.1.3 合营公司董事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独有的权力。
9.1.3.1 选聘和解雇合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9.1.3.2 审批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净收入的处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向双方派发股息和将外币或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
9.1.3.3 制定经营方针和批准合营公司的年度营业计划,营业预算,销售计划和人员编制计划及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9.1.3.4 在出资证持有人的同意下,批准增加合营公司股本及批准货款的合同;
9.1.3.5 批准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合营公司的任何固定资产;
9.1.3.6 批准在任何法庭或任何仲裁中合营公司不论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任何诉讼或索偿,及批准此种诉讼或索偿的任何解决协议;
9.1.3.7 制订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的雇用条款和条件,及加薪和其他福利计划;
9.1.3.8 除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另有规定外,签订任何咨询合同或其他合同及协议;
9.1.3.9 批准共同牌的规格及工厂生产的一切产品适用的质量控制标准;
9.1.3.10 未经董事会事先书面批准,厦门方面或雷诺士公司均不应使合营公司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