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技术和诀窍”的意义为雷诺士公司对合营公司以书面或口授方式提供,由合营公司用来生产共同牌和雷诺士牌产品的雷诺士公司先进工艺,配方,技术和方法,但是不包括1.1.8款的“技术工艺”。
1.1.7 “技术协助”的意义为合营公司要求雷诺士公司,厦门方面或第三方根据咨询协议提供的技术性质的协助。
1.1.8 “技术工艺”的意义是指雷诺士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拥有专利权的技术工艺,但不包括1.1.6款的“技术和诀窍”。
1.1.9 “可行性研究”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编写及共同批准关于合营公司经济技术和实际可行性的书面分析报告。
1.1.10 “合营企业法”的意义为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79年7月11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根据它颁布的各项现行规章,包括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1.11 “公司经营程序”的意义为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同意作为合营公司经营程序的各项方针,概念和程序。
1.1.12 “不可抗力”的意义为合营公司各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或者即使预见到也是不可避免的,且在本合同签署日期后发生的,妨碍任何一方完全或部分履行义务的一切事件。此类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
1.1.13 “人民币”的意义为中国的合法货币:人民币(不包括外汇兑换券)。
1.1.14 “美元”或“USS”的意义是美国的合法货币单位。
1.1.15 “正常经营”的意义指在任何时间内合营公司的经营非因为不可抗力或合营公司在管理上的失误所造成的影响而致使生产量,销售量和利润的降低。
第二条 合营公司的结构和成立
2.1 合营公司应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成立。
2.2 根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中国烟草总公司」为本合营公司的主管部门。在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合资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公司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对合营公司负责指导,帮助和监督。
2.3 合营公司的章程应为提交中国政府审批部门批准并由合营双方签署的文件。
2.4 “筹备工作小组将有约8至10名成员。每方将指定两名经理成为筹备工作小组的部分成员。筹备工作小组其余成员将是各方共同委派的秘书,办事员及助理人员。雷诺士公司和厦门方面将共同确定筹备工作小组所需的资金。双方通过合理的真诚努力,以保证合营公司的成功。
第三条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3.1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均为美元(USS)。双方的责任仅限于各自的投资额。此外,目前的估计是,在有需要和获得董事会批准的情形下,合营公司将从中国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借取资金作为流动资本。
在合营公司正式成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双方各自负责成立合营公司的费用,此费用将不作为投资资本部分。有关2.9条所述的筹备费用及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所需的费用应作为双方投资总额的一部份。
3.2 合营公司成立和经营所需资本由厦门方面投资,由雷诺士公司投资,但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都有下列意愿:
3.2.1 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的投资应当相等,每方美元(USS)。
3.2.2 作为厦门方面投资的一部分,厦门方面将提供相当于(USS)的外汇,另外的价值相当于美元(USS)的资本以人民币提供,以便取得资产或支付附件三所列的费用。
人民币的投资金额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实际缴款日期公布的外汇兑换率(买卖汇率的中间价)确定。厦门方面投资详情列附件三。
3.2.3 雷诺士公司美元的投资详情列附件四。
3.2.4 总投资额扣除3.2.2和3.2.3费用外,剩余部份作为流动资金。双方将尽力争取多剩余作为流动资金。
3.2.5 各方将经常审阅对方就建立合营烟厂所支出的费用以确保双方不超出所确定美元(US$)的投资总额。
3.2.6 在中国政府审批部门批准本合同并领到营业执照后的九十天内,双方应向合营公司缴纳各自的现金投资额,其余的投资额按照双方共同制订的项目进度表交付。如果任何一方不在上述时期内缴纳它的投资额,此种过期未缴款应以相当于每年20%的利率缴纳利息,按月缴纳欠款利息给合营公司。
3.2.7 雷诺士公司和厦门方面的投资项目及金额在本合同附件三与附件四中列明。在工厂开工前由合营公司按本合同第14.1条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投资进行最终核定验资和颁发证书。
3.2.8 厦门方面和雷诺士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现金,建筑物、设备技术和诀窍及其他项目,只应由合营公司用于履行本合同。按本合同第15条的规定,双方向合营公司投资的一切项目,在本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内应始终是合营公司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