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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于工程承包、咨询)

  16·2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裁定。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



  17·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8·1 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同,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他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前两款所述变更情况,按中国法律或行政规定,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营合同,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他方解除合同。
  18·2·1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 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迟延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 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18·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 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判决终止合同;
  18·3·2 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 在合营合同解除时。双方有义务完成合营公司正在进行的项目。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 按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  批准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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