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一种外国文字书写)。
9·3 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章 劳动管理
10·1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佣,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董事会与合营公司工会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 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技术和服务的提供
11·1 合营双方长期合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由双方向合营公司提供先进和适用的技术和优质服务,推动合营公司业务,使其在国内获得卓越显著的经济效益。在国际市场上获得较强的竞争能力。技术和服务的提供将与公司从事的项目相结合,并支持项目的实施。公司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培训计划。使其公司有关职员能成功地运用这些先进技术。技术和服务的提供方式。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详见附件 。
11·2 合营公司与合营双方签订的有关技术或服务协议。其期限为 年。协议期满后。合营公司仍有权使用这些技术。
第十二章 纳税
12·1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规定交纳各种税金。
12·2 合营公司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各种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