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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于举办制造厂)


  4·1 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 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

第五章 合营期限及终止合同



  5·1 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期限为    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 经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公司合营期限。应在公司期满前六个月,向原申批机构提出延长申请。
  每次延长以     年为限。

  5·3 在合营期满时,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将用     币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购买价格另行商定。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6·1 合营企业在正式开业前,应各负其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6·1·1 甲方责任:
  办理为建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的申请。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厂房的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工作;
  按   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详见附件),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厂所需的其它人员。
  6·1·2 乙方责任:
  按第   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详见附件一)。
  为使合营公司得到   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维修的全部技术,为保证全部技术转让。乙方将提供: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和方法,生产和质量的管理方法,工厂的设计和改造及工厂的组织方法和安装维修方法等。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事宜,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6·2 在合营企业正式开业后各方将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应,产品的销售,信息交换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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