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地区开展业务,应服从当地价格管理,不得采取高价吸引开展业务。
5.市区不得采取违犯统一价格的手段,吸引代购点和自营户的回收业务。
第七条 财务管理
1.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制度。
2.按照上级规定,按月、季度编报进,销,费用,利润,计划,报有关领导部门。
3.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按国家财税部门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4.帐目清楚,核算准确。
5.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提报工作情况资料。
第八条 人员及盈亏分配:
1.联营店的工作人员,要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合理定员。如业务发生变化需要增加时,必须管理委员会批准,原则上从待业青年中挑选。
2.甲方派驻联营店的辅导员,其工资和一切待遇,仍由甲方负责,派驻人员,不得从联营店索取额外利益。
3.联营店工作人员平均每人月工资不得超出50元,要根据任务轻重,贡献大小,确定合理差距。
4.联营店的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工作情况需要参照国营企业标准执行。
5.联营店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条例,工作人员发生意外工伤,联营店要负责查明原因,提出初步意见报请联营企业委员会研究经上级批准,做一次性处理。
费用从利润中按三、七比例甲乙分担。
6.联营店实行每月结算一次,经营利润所获纯利,采取按季统算的办法,实行三、七分成,即乙方分七成,甲方分三成,利润分成后,双方各自按上级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利润上交。如因形式变化及政策性原因发生正当亏损,甲乙双方按上述利润分成比例分担。
7.联营店只负责与日常经营商品有关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以及管理委员会核定的行政办公费用。如果发现任意扩大开支、乱摊费用的时候,除按规定扣回,并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8.未经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发生违犯市场管理和价格政策所造成的损失,由从事经营方和直接负责人负责,不能从费用中列支。
9.联营企业只负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本企业从事经营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奖励标准,其他奖金和报酬均由乙方自行从分得的利润中解决,不列联营企业费用支出。
10.联营店在经营中发生的商事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联营企业负责。
第九条 甲乙双方联营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双方都同意继续联营,须另立联营合同,或延期执行原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