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瓶联合经营合同
为了充分发挥商业工作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的作用,搞好料瓶回收和供应工作,支援“四化”建设,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联合经营单位:
物资回收公司 (料瓶商店) 称 (甲方)
路街道办事处 称 (乙方)
第二条 联合经营企业名称:
市物资回收公司 路料瓶联合经营店
第三条 组织领导:
甲方出三名,乙方出十名 (各街道办事处出二名 ) 组成联营企业经营管理委员会,设正主任一名,付主任若干名,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联营店实行领导和监督。
2.决定联营店正、付经理及主要人员的选配和调整。
3.研究决定联营企业的重大经营问题。
4.联营店的正、付经理均由乙方担任。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工作职责。
甲方:
1.根据业务经营的需要,提供料瓶专项经营的流动资金。
2.掌握经营政策和价格政策。
3.进行日常业务辅导。
乙方:
1.全面负责回收网点,存放货场和各种加工运输工具的安排。
2.合理调整和使用人员。
3.组织好日常购销业务工作。
第五条 经营范围:
1.旧料瓶。碎玻璃。
2.有权接收规定划区内代购点和自营户的收购业务。
3.有权经营××××地区的购销业务。
4.经过批准,有权与省内外开展旧料瓶的经营业务。
5.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后生效。
第六条 价格权限:
1.联营企业成立物价评议小组,在市物资回收公司物价科的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
2.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收购价,交换价,销售价。
3.在执行统一销售价的基础上,联营店可根据市场的行情变化和地区差价,有权在不超过10%的浮动范围内,自行调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