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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瓶联合经营合同

料瓶联合经营合同


  为了充分发挥商业工作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繁荣经济的作用,搞好料瓶回收和供应工作,支援“四化”建设,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联合经营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联合经营单位:
  物资回收公司 (料瓶商店)               称 (甲方)
  路街道办事处                    称 (乙方)

  第二条 联合经营企业名称:
  市物资回收公司    路料瓶联合经营店

  第三条 组织领导:
  甲方出三名,乙方出十名 (各街道办事处出二名 ) 组成联营企业经营管理委员会,设正主任一名,付主任若干名,委员会的职责是:
  1.对联营店实行领导和监督。
  2.决定联营店正、付经理及主要人员的选配和调整。
  3.研究决定联营企业的重大经营问题。
  4.联营店的正、付经理均由乙方担任。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工作职责。
  甲方:
  1.根据业务经营的需要,提供料瓶专项经营的流动资金。
  2.掌握经营政策和价格政策。
  3.进行日常业务辅导。
  乙方:
  1.全面负责回收网点,存放货场和各种加工运输工具的安排。
  2.合理调整和使用人员。
  3.组织好日常购销业务工作。

  第五条 经营范围:
  1.旧料瓶。碎玻璃。
  2.有权接收规定划区内代购点和自营户的收购业务。
  3.有权经营××××地区的购销业务。
  4.经过批准,有权与省内外开展旧料瓶的经营业务。 
  5.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对外签订的合同,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证后生效。

  第六条 价格权限: 
  1.联营企业成立物价评议小组,在市物资回收公司物价科的管理指导下进行工作。
  2.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收购价,交换价,销售价。
  3.在执行统一销售价的基础上,联营店可根据市场的行情变化和地区差价,有权在不超过10%的浮动范围内,自行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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