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承揽方:××县木具厂 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方:××县百货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加工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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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规格(长,宽,高cm)│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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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柜台 │130×40×90 │ 件 │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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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台面柜台 │180×100×95 │ 件 │ 10 │其中不│
│ │ │ │ │带抽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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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台面柜台 │180×100×95 │ 件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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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布货架 │180×40×200 │ 件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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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百货电器货架 │180×80×200 │ 件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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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百货货架 │180×50×200 │ 件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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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
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
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做。
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安装方便。
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 图纸由乙方于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