锰产品订货合同
供方:______ 分配号
合同编号
需方:______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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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质量(%) │ 数量(吨) │ │ │ 分期交货量(吨)
品├─┬─┬─┬─┬─┼───┬───┤ │ ├─┬─┬─┬─┬─┬─
名│ │ │ │ │ │分配量│合同量│单│金│一│二│ │ │十│十
称│锰│铁│磷│硅│粒├─┬─┼─┬─┤价│额│ │ │ │ │一│二
│ │ │ │ │度│块│粉│块│粉│ │ │月│月│ │ │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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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量标准: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 %,无轨道衡则按
供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损耗不负责任。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误
差为1%,允许含水份6%。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 日内
到需方,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 日内未电告
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四、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发车后,
在 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锰、铁、磷)车号、发车日期
等。短途运杂费每吨 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并按(86)×物价
字第×号文件规定,每吨收服务费 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
担。
五、价格: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1991〕价重字28号文
件规定执行,富锰渣按(90)×冶财字第×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
,按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