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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2-1001,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有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年,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容积率______;
  (2)建筑密度_______;
  (3)建筑物总高度(不包括地下室)________;
  (4)附着物高度________;
  (5)园林绿化比率_______;
  (6)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①包括开发建设总目标;②开发建设分期目标③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④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3.4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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