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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2-1001,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要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
  电  传_______;电  传_______;
  传  真_______;传  真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两种文字书定,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      乙方:_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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