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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1-0702,宗地出让合同)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乙: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日内,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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