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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GF-91-0702)

GF-91-0702
 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
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订  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合同届满前  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 押金(保证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物资的维修保养
  租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查验收,如有损坏、缺少、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的《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办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凭物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的所有权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2.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3.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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