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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GF-90-0601)


GF-90-0601

仓储保管合同

  
  存货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 %(或  %)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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