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007年10月15日前,将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分别报给商务部、财政部。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审核确定的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支付偿债资金的单位,并将拨付情况(补助对象和金额)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五、严肃财经纪律,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补助资金。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补助资金。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7年度“减债脱困工程”补助资金需求情况
2、2007年度“减债脱困工程”分资产公司债务情况
3、2007年度“减债脱困工程”分资产公司偿债情况
4、2007年度“减债脱困工程”分企业债务情况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2007年度“减债脱困工程”补助资金需求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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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债务总额 │ 偿债资金 │偿债率(%) │ 申请补助金额 │ 申请补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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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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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属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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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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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市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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