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确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或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的试点地区,要在补贴申请文件中提出并提供相关依据,经商务部、财政部确认后按相应比例给予补贴。
(三)核算原则。
1、透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债权转让协议所确定偿债资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将试点企业与其他企业整体打包回购的,偿债资金按整体打包协议的平均偿债率计算。
2、通过拍卖或法院裁定方式处置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拍卖确认函、法院裁定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偿债资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中介费、评估费、违约金等不计入偿债资金。
三、申请补助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文件
各试点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商务部、财政部提出的正式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减债脱困工程”启动以来,试点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负债企业以及各债权机构所做的工作、出台的政策。
2、历史债务的处置对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3、偿债资金的筹集方式(企业自筹、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和垫付等)。
4、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表(见附件)。
(二)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要提供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包括作为附件的债务明细表。将试点企业与其他企业整体打包回购的,要将试点企业及其债务明细单独列明。由指定企业回购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单独出具证明文件。
2、通过拍卖或法院裁定方式处置的,要提供能反映债务总额和偿债资金的拍卖认函,法院裁决书等法律文件。
(三)资金支付凭证
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要提供受让方给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偿债资金的转账单据和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的收据。
2、通过拍卖或法院裁定方式处置的,要提供受让方支付偿债资金的转账单据、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的收据和债权转移确认书。
四、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上述要求报送申请文件和有关材料。补贴清算以省(直辖市)为单位,在本通知规定的截止日前已完成全部债务处置的省(直辖市)先行提出申请,未完成的省(直辖市)延至2008年申请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