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商财函[2007]95号)
有关试点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深化国有流通企业改革,妥善处理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债务问题,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试点申请的通知》(商办改函[2007]2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2007年“减偾脱困工程”第三批试点申请的通知》(商办改函[2007]80号)规定,商务部、财政部决定2007年继续开展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中央财政对经批准的试点省市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一)企业范围。纳入“减债脱困工程”补贴范围的企业为试点省市省属及地市所属国有流通企业(包括商业批发零售、物资经营、饮食服务和商办企业等)。外贸、粮食、供销、石油、医药等企业以及县属企业不属于“减债脱困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二)债务范围
1、负债企业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集团公司、关联企业和托管企业,以下简称指定企业)2007年从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直接回购的历史债务。
2、负债企业2007年通过公开拍卖回购或法院裁定方式处置的在华融、长城、东方、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债务。
二、补助资金支持方式、标准和原则
(一)支持方式。负债企业或指定企业按“减债脱困工程”要求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支付了全部偿债资金,相关债权已转移给受让方后,中央财政按照处置历史债务.所需偿债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补助标准。“减债脱困工程”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将试点省市分为:A、B、C、D四类,分别补贴偿债资金的40%,30%、20%、l0%。A类为西部地区的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B类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辽宁、吉林和黑龙江;C类为中部地区的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以及河北;D类为东都地区的天津、广东、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