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电核税”。即以开采矿产品消耗的电量来间接推算纳税人应税产品的产量以及销量、自用量并计征资源税。采用这种方法也要注意适用条件,并需要取得电力等部门的支持,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用电量。
(三)“以器核税”。“器”指税控器,或运输、加工、开采应税产品的大型器具、设备或设施等。前者,如有的地区针对当地矿山企业售矿使用电子衡器称重计量的情况,通过研制使用相应的电子计量衡税控器,从而如实掌握矿石的课税数量;有的地区由相关部门在煤炭的采场、井口安置监控装置,以此统计运出量等。后者,如有的地区根据每门窑场烧制砖瓦及其使用粘土的数量,从而以窑核定并计征砖瓦用粘土的资源税;有的地方按亩核定盐场的产盐量等。
(四)其他核定方式。指上述三种方式以外的其他合理、可行的核定征收资源税的方法。例如,一些地区以单位建筑面积核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税建筑用石、砂的使用数量及其应纳的资源税额;有的地区主要根据煤矿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并兼顾吨煤售价和吨煤销售成本费用来核定煤炭的产销量并据以计征资源税等。
四、加强零散税源管理
对零星分散税源实施代扣代缴,是加强资源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重视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的精神,制定和完善适合本地情况的细化措施,并落到实处。要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要加强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严密程序,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偷逃税和伪造管理证明的违法行为;对跨地区收购矿产品的情况,各地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非矿产资源主产地的地区也要高度重视,对本地区收购矿产品的企业加强监管,防止纳税人借机偷逃税款;要逐级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的督查与指导,及时查找代扣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措施,加强管理,确保代扣代缴办法的正确贯彻落实。
五、积极推进纳税评估试点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精神,积极推动资源税纳税评估试点工作。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找出矿山企业资源税管理的内在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适合不同产品和地区特点的评估模型,加强国地税信息沟通,了解企业流转税征收情况,及时、准确掌握企业产、销、存情况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资源税纳税评估工作,并通过纳税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帮助纳税人自查自纠,促进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偷、逃税款等应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堵塞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