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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提高小矿山企业的自主申报纳税比例。要在抓好日常纳税申报工作基础上,针对小矿山企业规模小、纳税意识相对淡薄、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现状,通过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从严从高定税、加强财务辅导等方式,督促和指导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自主申报纳税的比例。
  (四)加强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统计和分析,在管理信息“一体化”建设中,建立健全资源税数据库,形成动态的企业档案,绘制税源分布图,使其成为资源税政策研究和加强征管的基本信息来源。具体可通过以下途径掌握资源税税源的静态和动态变化情况:
  1.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业已提供的数据进行分类、计算取得,包括利用税务总局下传的矿山企业增值税信息等。
  2.通过税源调查或普查的方式取得。
  3.从相关的互联网站(如矿业、统计、经济网站等)中取得。
  4.从国土资源、矿管、统计、国税、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物价管理、电力等部门获取。
  5.从矿产资源评估等中介机构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交易市场获取。
  6.其他渠道。
  (五)加强资源税的减免税管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要求,规范减免税程序,严把审核关。要准确掌握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修井的用油量,严格、合理确定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努力堵塞征管漏洞。
  三、强化小矿山企业管理
  鉴于小矿山开采户多而分散、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状况,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其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认定工作,在销量和自用量难以准确掌握的情况下,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矿产品赋存和生产条件,了解其采掘量、剥采比、回采率、选矿比、选矿回收率、贫化率等指标,参照用电量、用炸药量等参数,科学、合理地选择和确定应税产品课税量的核定方法、核定程序和标准,确保资源税的征收建立在公开、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提高纳税遵从度。对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可因地制宜选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核定方式征收资源税:
  (一)“以药核税”。即以开采矿产品使用的炸药量来间接推算纳税人应税产品的产量以及销量、自用量并计征资源税,但对较少使用炸药开采或者由于地质条件差别大、变化大而导致开采一吨矿石使用炸药数量明显不等的情况则不适用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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