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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7〕140号)


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西、广东、重庆、陕西、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 76号)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7年145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5月3 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照片及证单式样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沩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7年“亲健康快车”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
│    车型 │  车辆型号                            │
│       ├───────┬────────┬─────────┬──────┤
│       │ 金旅牌    │ 金旅牌     │  福田牌     │ 合计    │
│单位     │XML5033XJH  │XML5 031XJH32  │BJ5 026A1 5WA-S  │      │
├───────┼───────┼────────┼─────────┼──────┤
│北京     │       │        │    1     │   1   │
├───────┼───────┼────────┼─────────┼──────┤
│河北     │   2    │        │         │   2   │
├───────┼───────┼────────┼─────────┼──────┤
│内蒙古    │   1    │    20    │         │   21   │
├───────┼───────┼────────┼─────────┼──────┤
│江西     │       │    2    │         │   2   │
├───────┼───────┼────────┼─────────┼──────┤
│广东     │   13   │        │         │   13   │
├───────┼───────┼────────┼─────────┼──────┤
│重庆     │   5    │        │         │   5   │
├───────┼───────┼────────┼─────────┼──────┤
│陕西     │   1    │        │         │   1   │
├───────┼───────┼────────┼─────────┼──────┤
│青海     │       │    30    │         │   30   │
├───────┼───────┼────────┼─────────┼──────┤
│新疆     │   20   │    50    │         │   70   │
├───────┼───────┼────────┼─────────┼──────┤
│合计     │   42   │   102    │    1     │  1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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