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7〕140号)
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西、广东、重庆、陕西、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 76号)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7年145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范围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5月3 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照片及证单式样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FTP//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下载沩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
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7年“亲健康快车”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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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型 │ 车辆型号 │
│ ├───────┬────────┬─────────┬──────┤
│ │ 金旅牌 │ 金旅牌 │ 福田牌 │ 合计 │
│单位 │XML5033XJH │XML5 031XJH32 │BJ5 026A1 5WA-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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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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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2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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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 1 │ 20 │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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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 2 │ │ 2 │
├───────┼───────┼────────┼─────────┼──────┤
│广东 │ 13 │ │ │ 13 │
├───────┼───────┼────────┼─────────┼──────┤
│重庆 │ 5 │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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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1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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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 │ 30 │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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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20 │ 50 │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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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42 │ 102 │ 1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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