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令
(第23号)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3号)已经2007年8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 贾治邦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森林资源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 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其主要职责是: